(2016)闽0505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连式忠与肖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式忠,肖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5民初919号原告连式忠,男,1940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惠龙,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燕强,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原告连式忠与被告肖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叶绿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式忠的委托代理人郭惠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燕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式忠诉称,被告肖燕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现金借款6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并由被告肖燕强于借款当日出具借条1张交原告收执。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肖燕强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肖燕强在刘培兰的担保下于2014年8月7日向原告连式忠借款6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并由被告肖燕强出具借条2张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连式忠提供的被告身份基本信息表、借条和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互相印证证实,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连式忠与被告肖燕强之间的借贷关系及被告肖燕强向原告借款60000元至今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因双方对所借款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故双方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原告可随时请求被告肖燕强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6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肖燕强支付自起诉之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亦予以支持。被告肖燕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燕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式忠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肖燕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肖燕强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绿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秀灵附:1、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