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龙某、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02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美祖,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辩护人孙群,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6)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刘某及辩护人张美祖、孙群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绣五溪小区7栋2单元401室,采用钢丝剪将防盗窗剪断后入室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甲和放在客厅桌上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90余元盗走。2、2015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绣五溪小区7栋1单元602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阳某甲放在卧室飘窗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盗走。3、2015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绣五溪小区9栋1单元802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放在卧室阳台牛仔裤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以及放在主卧室床头柜里的一条重约50克价值13500元的黄金项链和一台土豪金苹果手机盗走。案发后,苹果手机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4、2015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锦绣五溪小区7栋2单元801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韩某放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5、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龙凤栖园3栋604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周某放在卧室床头柜上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盗走。6、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龙凤栖园3栋606室,采取上述相同��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梅某放在卧室窗台包内的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以及首饰盒内一枚重约4克价值1080元的女式黄金戒指盗走。7、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龙凤栖园3栋705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徐某放在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价值350元的蓝嘴芙蓉王香烟,二条价值500元的黄嘴芙蓉王香烟盗走。8、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龙凤栖园3栋1005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阳某乙放在客厅沙发上黑色手提包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盗走。9、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龙凤栖园3栋1106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放在客厅沙发上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00余元盗走。10、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龙凤栖园3栋1205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放在卧室床头柜裤子口袋里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以及放在卧室桌子上一个小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11、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龙凤栖园3栋1305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赵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一根苹果数据线盗走。案发后,数据线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12、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龙凤栖园3栋1401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葛某在客厅沙发上黑色公文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盗走。13、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龙凤栖园3栋1504室,采��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乙放在客厅沙发上外套口袋里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盗走。14、2015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天龙凤栖园3栋1505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进入被害人金某家中后未盗得财物。15、2015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水岸蓝城15栋1单元1004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易某放在客厅门口酒柜上面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16、2015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水岸蓝城15栋1单元1301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卧室床头柜衣服口袋里面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17、2015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龙某、刘某经预谋后窜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水岸蓝城9栋1单元101室,采取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进入被害人唐某家中后未盗得财物。以上,被告人龙某、刘某共入户盗窃十七起,财物价值共计46920元。该院以被告人龙某、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且均系主犯,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另查明,公安机关从二被告人处扣押用于作案的工具有:钢丝剪一把、扳手一把、水管钳一把、白色针织手套三双、袜子七双、白色绳索一副。另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刘某处提取并扣押了盗窃所得现金人民币1900元和苹果手机数据线一根,从被告人龙某处提取了盗窃所得金色苹果6手机一台、金色雷达牌手表一块、黄金戒指一枚、现金人民币3900元。上述事实,被��人龙某、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剪刀、绳子、水管钳、扳手、手套、袜子等作案工具、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杨某甲和、阳某甲、张某、韩某、周某、梅某、徐某、阳某乙、王某、吴某、赵某、葛某、杨某乙、金某、易某、李某、唐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刘某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某、刘某盗窃罪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刘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张美祖、孙群辩护提出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孙群辩护提出被告人刘某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另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从被告人龙某、刘某处提取并扣押的盗窃所得赃款赃物,依法应当发还被害人。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缴获的作案工具钢丝剪一把、扳手一把、水管钳一把、白色绳索一副、白色针织手套三双、袜子七双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赃款赃物,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向 好 英代理审判员 尹 莹 洁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 倩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