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5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边玉琦与本溪丹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玉琦,本溪丹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市丹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5执30号申请执行人边玉琦,男,汉族,1987年8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本溪丹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振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本溪市丹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振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本溪丹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辽民二终字第00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人边玉琦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5执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殿贵审判员 张达华审判员 姚 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阚 玲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