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540号原告张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