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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7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540号原告张某。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