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衍花,中国人民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562号申请执行人刘衍花,女,1961年8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西七路西地秀水苑*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保险财产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路**号。本案执行的刘衍花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