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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进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进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278号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远东国际城文莱苑南111号。法定代表人赖学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莲花,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和级,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进光,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进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贺州市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安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窦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