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周口市舒顺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周口市舒顺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民终1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邦杰大道南段。负责人王凯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海石,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口市舒顺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七一路西段自来水厂西侧**号*楼*#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梦珂,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口市舒顺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舒顺货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6)豫16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海石,被上诉人周口舒顺货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梦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1月19日6时25分,吴建新驾驶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温州段往台州方向1818KM+700M(苍南县境内)处时,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左侧车头及车身与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路产损失、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建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建新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路产损失8340元;支付施救费1050元。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17582元。吴建新驾驶的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系周口舒顺货运公司所有,该车在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均不计免赔。原审法院认为:周口舒顺货运公司与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因豫P×××××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应对周口舒顺货运公司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事故发生时周口舒顺货运公司司机吴建新驾驶证有效期已满,但不属于无证驾驶的范畴,故对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的辩称理由应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付周口市舒顺货运有限公司26972元;二、驳回周口市舒顺货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及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已经届满,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并不属于赔偿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在原审提供了投保单,证实了周口舒顺货运公司已经盖章,保险公司已经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的事实,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上诉费用由周口舒顺货运公司承担。周口舒顺货运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案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合同;驾驶证过期并不等于无证驾驶,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虽然吴建新的驾驶证过期,但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吴建新在发生事故时仍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所提的免责事由并不适用于本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依据周口舒顺货运公司提供的吴建新机动车驾驶证显示,该驾驶证的有效期为201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本案事故发生时,周口舒顺货运公司的驾驶员吴建新的机动车驾驶证仍在有效期内,并不存在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上诉所称的无证驾驶的情形,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应当对周口舒顺货运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大地财险周口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秋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