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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刑更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文高福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293号罪犯文高福,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了(2009)攸法刑初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高福犯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95939.48元(本院已代收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文高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高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从事车缝劳作,坚守劳动岗位,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较好的完成下达的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计考核得分16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高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高福减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4月13日至2020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