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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高峰、袁晓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高峰,袁晓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负责人王纪全,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高峰,男。被执行人袁晓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高峰、袁晓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0212执字第330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贾瑞红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