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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为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王为民,鞠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鞠目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威环商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鞠目清履行了14300元的义务,剩余欠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鲁1002执49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3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