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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孙韩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孙韩斌,孙寿胜,翁爱美,金嫦娥,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孙韩斌,孙寿胜,翁爱美,金嫦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73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4293902-5),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镇府路下村村办公楼1-2层。负责人黄小娜,支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志静、陈波,系申请执行人单位职工。被执行人孙韩斌,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孙寿胜,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翁爱美,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金嫦娥,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被执行人孙韩斌、孙寿胜、翁爱美、金嫦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温瑞执民字第23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1980975元,剩余案款996766.98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73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