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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2224号原告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善甫,新化县曹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某甲,女。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朝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贺飞中、陈安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甲因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1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多,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打工初期,夫妻俩共同努力,经济收入比较可观,夫妻感情较为稳定。2012年端午节,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四处寻找,2012年8月在长沙西站一旅馆找到被告,并将被告带回了新化老家,双方和好后,原、被告再次外出打工,但被告再次无故离家出走,原告找寻未果后求助湖南电视台政法频道,在记者帮助下找到了被告,经记者调解后,双方答应和好,不料数天之后,被告第三次离家出走,自此,双方分居三年之久。2013年9月16日,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自法院判决后,双方至今未再有任何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罗某某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罗某某的身份信息;罗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罗某甲的身份信息;罗某某与罗某甲的结婚证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罗集林的证明,以证明原、被告自结婚以来夫妻关系一直不和,2012年下半年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双方至今一直分居的事实;对罗兆祥的调查笔录;对罗永芳的调查笔录;证据5、6,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和,被告2012年下半年无故离家,双方至今未再联系;7、新化县人民法院(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1653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罗某甲未予答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予质证,亦未举证。对原告罗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的认证意见是:证据1-3,系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予以认定;证据4-6,系证人证言,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结合证据7,本院予以认定;证据7,系本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罗某甲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1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8月,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双方失去联系。2013年9月16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之后,原告仍然无法联系被告,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已两年多,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性格不合,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自2012年8月被告外出后,双方失去联系,分居生活,特别是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一年有余,可以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罗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罗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朝阳人民陪审员  贺飞中人民陪审员  陈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