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472号原告高某某,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廖某某,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拥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书记员汤敏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高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