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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永现与郭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现,郭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196号原告张永现,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内黄县梁庄镇梁庄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郭现明,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内黄县亳城乡岸上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现与被告郭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永现于2016年4月27日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张永现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卫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