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字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邢某与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初字791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韩源祥,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某。原告邢某诉被告鲁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崔耀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源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鲁月月,生于1998年1月15日,次女鲁晋月,生于2005年8月22日,长子鲁晨光,生于2007年8月4日,其中次女随原告生活,长女、长子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且已分居几年,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决解除同居关系,次女由原告抚养,长子、长女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被告鲁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鲁月月,生于1998年1月15日;次女鲁晋月,生于2005年8月22日;长子鲁晨光,生于2007年8月4日,其中次女随原告生活,长女、长子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6年2月17日,双方经郸城县工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次女鲁晋月由邢某抚养,长子鲁晨光、长女鲁月月由鲁某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双方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且对子女抚养已达成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邢某与被告鲁某同居关系;二、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长子鲁晨光、长女鲁月月由被告鲁某抚养,次女鲁晋月由原告邢某抚养,双方互不负担抚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赫华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