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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7

案件名称

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刑初字第0113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豆腐作坊经营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诉刑诉[2015]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12月14日依法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敏、仲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宗某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自己家中生产加工并销售豆腐。在生产、加工豆腐过程中,被告人宗某多次将工业氯化镁掺入到豆腐中作为凝固剂,并销售该批豆腐。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宗某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在自己家中生产加工豆腐并予以销售。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宗某在生产、加工豆腐过程中,累计掺入10余公斤工业氯化镁到豆腐中作为凝固剂,并销售该批豆腐。案发后,被告人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的,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据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宗某供述了其在生产、加工豆腐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的时间、地点、数量、销售金额等事实。该供述得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周某证言、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被告人宗某系初犯,且能认罪、悔罪,其再犯罪的可能性低,依法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宗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宗某在一年内从事豆制品加工、销售活动。(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曙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方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