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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5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周利、吴祥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吴祥,周利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2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兰,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宿。委托代理人崔利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吴祥,男,199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位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周利,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位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诉被告吴祥、周利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交纳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