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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京阳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京阳,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李京阳,男,汉族,1969年3月5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北苑名城*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位市,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京阳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庆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京阳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立案前,被执行人庆阳市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2016)甘10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60号仲裁裁决。现申请执行人李京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法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崇印审 判 员  杨海燕代理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