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6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裴家林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裴家林,刘玉珍,淮南市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众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749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委托代理人纪宏建。被告裴家林,男,年龄59。被告刘玉珍,女,年龄62。被告淮南市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淮南市潘集区平杅镇店集村。被告蚌埠市众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6栋2层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裴家林、刘玉珍、淮南市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众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