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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6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裴家林等追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裴家林,刘玉珍,淮南市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众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6749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老牛湾村北。法定代表人徐和谊。委托代理人纪宏建。被告裴家林,男,年龄59。被告刘玉珍,女,年龄62。被告淮南市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淮南市潘集区平杅镇店集村。被告蚌埠市众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6栋2层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裴家林、刘玉珍、淮南市普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蚌埠市众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