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任丽娟与祁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娟,祁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任丽娟,女,汉族,现住山东省平度市。被执行人祁洪亮,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庆阳镇。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任丽娟与被执行人祁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祁洪亮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丽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祁洪亮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7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林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