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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377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