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377号原告黄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