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毛某诉被告常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常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796号原告毛某,男,汉族,1948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某信用社。被告常某,男,汉族,1954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某组。委托代理人陈昌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常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