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涛与博睿祥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博睿祥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896号申请执行人刘涛。被执行人博睿祥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工华道壹号D座2门1101、1102、1103、1104、1105。原告刘涛与被告博睿祥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6)第14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4日的工资50229.89元。裁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裁决书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提起诉讼为名,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6)第14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保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