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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字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字344号原告刘某,女,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代理人XX,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齐先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