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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安鹏与被告王有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鹏,王有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977号原告安鹏,男,汉族,住大同市。被告王有才,男,汉族,住大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鹏与被告王有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鹏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有才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安鹏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XXX号房屋及大同市城区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有才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