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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洪燎与SHAWSECHIANGSIDNEY(萧世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燎,SHAWSSIDNEY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96号原告:何某燎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创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SHAWSSIDNEY(萧某强)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了上述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24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郭   成审判员 吕 豫 军审判员 聂 海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婧(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