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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富国诉与峰汇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国,赤峰汇成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011号原告李富国,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赤峰汇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许艳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富国诉被告赤峰汇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给付尾欠材料款22060元并给付迟延利息,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赤峰汇成建筑有限公司的地址,经本院送达确认地址错误,原告亦不能提供准确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富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退还原告李富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聪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