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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2刑初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广东省大埔县,现住广东省大埔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转取保候审。大埔县人民检察院以埔检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埔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定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携带赌资人民币50000元到大埔县“善元小筑”老屋聚众赌博,聚集了黄某某、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肖某某等27人参与“划豆子”的赌博活动,按1∶1、1∶2、1∶3的赔率进行赔付,从中获利4900元。当天16时30分许,大埔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查封了该聚赌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及黄某某、丘某某、吴某某等27名赌民,当场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赌资人民币50000元、违法所得4900元,合计54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证据物品照片、扣押清单、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户籍查询情况、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大埔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埔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广东省罚款收据,证人黄某某、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肖某某、蓝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大埔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以“划豆子”的形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业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尚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交),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敏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