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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郑芳芳诉彭计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765号原告郑某某,农民。被告彭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郑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以与被告协商离婚为由,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雄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咏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