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6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玉与被执行人龙江海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玉,龙江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玉,男,1981年1月1日生。被执行人龙江海,男,1989年10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玉与被执行人龙江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江海于2016年4月27日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5)丘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