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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魏全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55号罪犯魏全胜,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孝义镇孝西村*组。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8)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全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刑期执行自2008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2月20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魏全胜减去有期徒刑2年又2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魏全胜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全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魏全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全胜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