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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程某中、张某用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中,张某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程某中,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27日。住商水县。证件号码412727198806276434。被执行人张某用,男、汉族、生于4965年11月20日。商水县组。证件号码412723196511206472.程高中与张军用物权纠纷一案,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军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程高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军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程高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军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程高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苑庆宏、高伟、邱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尚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