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与梁树琴、田启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梁树琴,田启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湖路。组织机构代码:69802416-9。负责人李黎明,校长。被告梁树琴。被告田启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诉被告梁树琴、田启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审 判 长 李田华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人民陪审员 王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