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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与梁树琴、田启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梁树琴,田启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74号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湖路。组织机构代码:69802416-9。负责人李黎明,校长。被告梁树琴。被告田启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诉被告梁树琴、田启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钟祥润德职业培训学校负担。审 判 长  李田华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人民陪审员  王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