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范淑兰与闫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淑兰,闫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80号原告范淑兰,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杨,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可心,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娜,女,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郭爱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一,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淑兰与被告闫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槐荫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淑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准许原告范淑兰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范淑兰负担。审 判 长 王 晛人民陪审员 陈家春人民陪审员 刘德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英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