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汝真与张伟、纪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汝真,张伟,纪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408号原告:张汝真,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呼伦贝尔。被告:纪坤,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汝真诉被告张伟、纪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汝真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汝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汝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汝真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曼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