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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谭旭与刘吉滨、于新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旭,刘吉滨,于新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1008号原告谭旭。委托代理人方某某,青岛市北北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青岛市北北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吉滨。被告于新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原告谭旭诉被告刘吉滨、被告于新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的被告于新民主体名称错误,应为于信民。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谭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9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婷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