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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6号原告周某甲,居民。被告周某乙,居民。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1日传票传唤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到华容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参加开庭审理,但原告周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吴建辉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吴仁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