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6号原告周某甲,居民。被告周某乙,居民。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于2016年4月1日传票传唤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到华容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参加开庭审理,但原告周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吴建辉审 判 员 许君龙人民陪审员 吴仁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