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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韩伟英、侯爱萍等与天津开发区今日老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杜连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伟英,侯爱萍,侯祥美,侯金凤,侯沪生,天津开发区今日老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杜连喜,黄兴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757号原告韩伟英原告侯爱萍原告侯祥美原告侯金凤原告侯沪生被告天津开发区今日老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杜连喜被告黄兴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伟英、侯爱萍、侯祥美、侯金凤、侯沪生诉被告天津开发区今日老船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杜连喜、黄兴发其他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伟英、侯爱萍、侯祥美、侯金凤、侯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晓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