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赖远强与解家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远强,解家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赖远强,男,生于1976年6月6日,住高县。被执行人解家友,男,生于1988年6月6日,住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高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解家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费9118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2160元,执行费1300元。但被执行人解家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解家友所有的价值9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