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景仁诉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仁,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景仁被执行人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本院依据(2015)渭滨民初字第029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景仁诉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陈仓热力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景仁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1400元、执行费22510元。该案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3391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