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金群、何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金群,何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执字第148-2号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邓埠镇磨仂洲,组织机构代码:58658853-3。被执行人王金群,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何鹏,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江县惠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金群、何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额387528.5元(含执行费5628.5元)。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全明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文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