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与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7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麻某。被执行人薛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