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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章云与郑勤俭、邹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云,郑勤俭,邹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3民初215号原告:章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魁者、卓小燕,系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勤俭。被告:邹晓青。原告章云与被告郑勤俭、邹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16000元;2、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2日起到起诉日止,按借款约定利率月息2%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卓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勤俭、邹晓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代理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2、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2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2日被告郑勤俭因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章云借款人民币13.813万元,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分别将款项人民币39130元、人民币49100元、人民币49900元(共计人民币13.813万元)汇入被告郑勤俭的银行卡内,被告郑勤俭出具载明借款13.813万元的借据给原告章云,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被告郑勤俭陆续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2.313万元,目前尚欠人民币15000元。另查明,被告郑勤俭与邹晓青于2009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告章云与被告郑勤俭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郑勤俭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9月2日起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止)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郑勤俭与邹晓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勤俭、邹晓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章云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章云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郑勤俭、邹晓青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品烈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