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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曹伟胜、陈海燕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曹伟胜,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98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负责人叶学勤,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春海、叶靓,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伟胜。被执行人陈海燕。关于泰州市瑞银创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曹伟胜、陈海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的(2015)泰黄商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伟胜、陈海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黄商初字第00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