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丘开勇、傅廷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开勇,傅廷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3民初1016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雄辉,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虹,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丘开勇,男,1973年5月20日,汉族,住上杭县。被告傅廷海,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丘开勇、傅廷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傅廷海庭外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因撤诉减半收取469元,由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赖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