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执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攸法执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攸法民一初字585号民事调解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攸法民一初字58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