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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3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上海甘远投资管理中心与上海乾元御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冬松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甘远投资管理中心,上海乾元御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557号原告上海甘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派代表杨某某,办公室主管。被告上海乾元御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间未预交受理费,也未向提出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甘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诉处理。审判员  沙黎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