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段思容与绍兴县柯桥悦兴印花纸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思容,绍兴县柯桥悦兴印花纸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4159号原告:段思容。被告:绍兴县柯桥悦兴印花纸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柯西个私工业区C6号块(华舍华墟村)。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平建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思容诉被告绍兴县柯桥悦兴印花纸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悦兴印花纸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悦兴印花纸厂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思容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柯桥悦兴印花纸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申请缓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段思容负担,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周国鑫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人民陪审员 王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