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刑初291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系长兴县中国城商务娱乐会所员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依法转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风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其手机微信客户端上,建立了一个名称为“爷们的福利”的微信群,并通过其个人的微信号“pan521995”在该微信群内发布淫秽视频63部。经鉴定,该63部淫秽视频均为淫秽物品。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成立,宣读了相应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追究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惟请求从轻处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扣押金色苹果6手机1部。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姜某、王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4、长兴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搜查、辨认、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6、视频光盘。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为初犯,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金色苹果6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正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