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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32号罪犯李锋,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李锋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7日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2012)鼓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2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键盘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李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